礼德公告 | 制度对比: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的宽待制度比较及《业务实体宽待政策》更新修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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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垄断法中的宽待政策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调查工具,许多司法辖区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利用该政策来打击垄断行为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,若经营者出于阻止、限制或扭曲竞争的目的,达成协议或一致行动,或成为某个同业联盟制定决策或影响决策的成员,则其将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《竞争条例》("《条例》")第2部第1分部中所规定的行为守则。但《条例》第80条规定,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("竞委会")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,与任何人(包括公共机构、个人、法人或非法人机构)订立协议,以换取其在相关反垄断调查或法律程序中的合作("宽待协议")。在宽待协议的有效期内,竞委会不得在违反该协议的情况下,根据《条例》第6部对该协议的签署人就罚款提起或继续法律程序。
2015年11月,竞委会发布了首版《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》("《业务实体宽待政策》")。至今,《条例》与《业务实体宽待政策》已全面生效四年有余。基于四年以来所积累的经验,竞委会重新审阅并修订了宽待框架,以提升该政策的有效性及全面性,向合谋成员给予更强烈且更明确的激励,使其停止合谋行为并向竞委会举报。同时也利于合谋行为的受害者进行后续索赔。
2020年4月16日,竞委会发布了修订后的《业务实体宽待政策》并增设了《为牵涉入合谋行为之个人而设的宽待政策》("《个人宽待政策》")。礼德律师事务所将通过上下两个篇章对《业务实体宽待政策》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分析,并对《个人宽待政策》的重点条款加以阐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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